信息技术系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管理工作制度
日期:2011-10-12 10:34:19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:419

 

信息技术系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管理工作制度

 

为推进教学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,促进我系教师不断钻研、学习,提高教学业务水平,特制订本制度。

一、评估对象:凡在我系担任学科教学工作的专、兼职正式教师,不论其学历、学位、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如何,均有义务接受教学评估并积极配合进行评估工作。

二、评估机构:由系主管教学领导、各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学督导等专家组成教学评估小组,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
三、评估立项:重点教学评估原则上由学科任课教师申报,经系务会议研究立项;全面教学评估项目由系行政会议研究决定。

四、评估方式:

1、重点教学评估每学年进行一次(评1至2门课),评估对象为担任信息技术系各专业主要课程的任课教师。

2、全面教学评估每2年进行1次,评估对象为全系所有主干课程的任课教师。

3、教学评估采取自评、同行互评、专家督导以及学生参评多方结合的方式进行,一般在一个教学年度或一个完整教学周期内完成。

五、评估指标:参照省教育厅及学院发布的有关标准体系另行制订。

六、评估结论:由上述教学评估机构分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级作出终结评价并存入教师个人档案。获“优秀”评估结论者此后的3年免评,并将有关评估材料报送上级部门表彰;获“良好” 评估结论者此后的2年免评并在系内表彰;获“不合格” 评估结论者停课一年、停发各项奖金,并视学习、进修的情况决定其下一学年是否继续聘用。

七、凡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宽于学院相应制度或与学院相应制度相抵触的,执行学院的相应制度;严于学院相应制度的则按照本制度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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